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晋0603执102号
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迎宾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平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2016)晋0603民初372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迎宾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向哈尔滨市迎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执行款82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70元,申请执行费1170.00元。
开户银行: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账户名称: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21000***************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任 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