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迎宾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迎宾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26执5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迎宾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240号新农镇机场路1446号。
法定代表人:刘X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2,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西大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左云县小京庄乡***村。
法定代表人:马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迎宾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大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迎宾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我院生效的(2019)晋0226民初1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大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59071010300000006725_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0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振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魏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