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迎宾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迎宾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同煤浙能麻家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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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602民初348号

原告:哈尔滨市迎宾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同煤浙能麻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朔州。

法定代表人:杨发长,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哈尔滨市迎宾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同煤浙能麻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迎宾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哈尔滨市迎宾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市迎宾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45元,减半收取3672.5元,由哈尔滨市迎宾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