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与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9004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办小寺垸村二组84号。
代表人:李文春,该公司混凝土骨料事业部财务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肖台村9组。
法定代表人:陈喜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785号民事判决确定: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货款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9800元。因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多次在执行网络××被××人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以及不动产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林
审判员 别华霞
审判员 彭彩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徐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