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9004执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执行人:曹强,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执行人:***,女,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执行人: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德政园小区爱丽舍。
法定代表人:陈喜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曹强、***、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8)鄂9004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桃市张沟镇仙洪路西2#1单元117室的房屋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曹强、***、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林
审判员 邓利华
审判员 彭彩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