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9004执恢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执行人: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德政园小区爱丽舍。
法定代表人:陈喜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履行(2018)鄂9004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予以了查询,并将被执行人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 涛
审判员 刘昌杰
审判员 刘 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圣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