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执恢214号 申请执行人: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办小寺垸村二组84号。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9组。 法定代表人:**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9004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3月1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在执行网络平台、传统查询中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当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9004执恢214号案件的执行。 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徐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