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9004执恢80号
***、**、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与被告**、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鄂9004民初6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偿还***款195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15%,自2017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利息为78万元)、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200万元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所有位于仙桃市。98万元成交,扣除执行费6833元,余下案款462967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3-1-1505、3-2-1710的房屋及相应土地、属于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仙桃市房屋及相应土地,上述十一套房屋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以保留价1780320元抵偿上述房屋,本案已执行本金1950000元、利息296167元,余下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