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鄂9004执762号 申请执行人盛煜峰、被执行人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盛煜峰与被告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的(2019)鄂9004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盛煜峰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一、撤销被执行人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T1700909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登记。二、被执行人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仙桃市张沟镇东环路西侧4幢1**102号房的商品房备案登记在申请执行人盛煜峰名下。三、被执行人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2020年5月7日,本案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通知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7月14日,承办人向仙桃市房产开发事务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撤销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T1700909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登记;二、将位于仙桃市张沟镇东环路西侧4幢1**102号房的商品房备案登记在申请执行人盛煜峰的名下。2020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盛煜峰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1350元的执行请求。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