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星合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高密市惠德农产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民初2295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
被申请人:高密市**农产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星合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恩勤
被申请人:薛守清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被申请人高密市**农产品有限公司、山东星合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恩勤、薛守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高密市**农产品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高密市夏庄镇驻地长征路西高东路北,高国用(2007)第1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保全数额44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高密市**农产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高密市夏庄镇驻地长征路西高东路北的土地一宗及地上附属物,权利凭证号码:高国用(2007)第125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勤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