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星合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市鲁中金融资产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执983号
申请人:潍坊市鲁中金融资产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薛某
被执行人:高密市惠德农产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星合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鲁中金融资产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某、高密市惠德农产品有限公司、山东星合建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星合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存款,等待国资委协调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
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785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新国
审判员  台军妮
审判员  毛伟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吴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