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星合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民初259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淑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晓玲。

被告:***

被告:***

被告:山东星合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高密星合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俊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被告***、***、山东星合建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2元,减半收取268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 锴

二〇二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文展

书 记 员  袁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