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民初259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淑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晓玲。
被告:***
被告:***
被告:山东星合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高密星合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俊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被告***、***、山东星合建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2元,减半收取268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 锴
二〇二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文展
书 记 员 袁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