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博创工程资料工作室、四川省华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879号 原告:***博创工程资料工作室,经营场所青海省***市**公馆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1MA75RCHL4T。 经营者:代周礼,男,汉族,1984年10月15日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市,现住青海省***市,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四川省华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1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821340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9月3日生,汉族,四川省华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身份证号XXX。 原告***博创工程资料工作室与被告四川省华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博创工程资料工作室于2023年3月30日以与被告四川省华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创工程资料工作室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华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创工程资料工作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博创工程资料工作室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马 虹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学 书 记 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