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3098号
原告:***,男,1993年1月2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男,1963年9月1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身份证号XXX,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四川省华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11层1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821340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华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23.72元,减半收取计3861.8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马 虹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学
书 记 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