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3098号 原告:***,男,1993年1月2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男,1963年9月1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身份证号XXX,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四川省华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11层1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821340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华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23.72元,减半收取计3861.8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马 虹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学 书 记 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