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华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224民初82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诉讼代理人:***,西藏嘉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华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11层111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省华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吉定镇龙桑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四川省华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华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4.10元,减半收取2,13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加 审 判 员 次仁欧珠 人民陪审员 占  堆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旺  堆 书 记 员 ***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