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执19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884204943,住所地高邮市。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781714631,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现申请人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法院终结执行。
因此,本案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10民终1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