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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执19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884204943,住所地高邮市。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781714631,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现申请人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法院终结执行。 因此,本案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10民终1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