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6民终11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审被告:四川信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兴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单元11层1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信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兴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19)黔0603民初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和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19)黔0603民初8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