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信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602民初3262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信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单元11层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廖国军,男,1974年02月0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信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国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疆于2020年05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614元,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退还原告5589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丁雄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