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8民初3030号
原告:铜仁市永固树脂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办事处灯塔社区万家庄组。
法定代表人:张吉光,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信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
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铜仁市永固树脂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信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铜仁市永固树脂瓦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信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铜仁市永固树脂瓦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信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铜仁市永固树脂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信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铜仁市永固树脂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龙方恩
审判员 龙金福
审判员 龙炳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甜
书记员 张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