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观山湖恒顺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四川信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3998号之一
原告:贵阳观山湖恒顺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写字楼12号楼5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E1M735D。
经营者:何泽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江,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189015,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斌,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910757,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信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单元11层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72771759Y。
法定代表人:陈勇。
被告:**,男,1989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贵阳观山湖恒顺达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四川信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观山湖恒顺达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14元、保全费2720元,合计6734元,由原告贵阳观山湖恒顺达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舒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