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民申37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禄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如凯,云南滇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索维特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吴井中路吴井新苑******。
法定代表人:兰抒,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禄丰县黑井镇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云南省禄丰县黑井镇一街**div>
负责人:张学正,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慧琼,女,1991年11月26日生,苗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迎中,云南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云南索维特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禄丰县黑井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3民终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在认定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工程价款之外,还建盖了平头村的文化室和活动广场,二审法院对该部分事实和价款遗漏认定和计算,其中文化室为59.7平方米,已付价款为450,000元;文化室挡墙面积为4.16平方米,应付价款为1248元;活动广场为16.56平方米,应付价款为7452元;活动广场主干道3.74平方米,应付价款1683元。以上合计为55,38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了(2019)云23民终965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8月8日向***送达了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需在6个月之内申请再审,但***申请再审的时间是2020年3月18日,已超过6个月的法定期限,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所规定的例外情形。综上,***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璟审判员张萍审判员刘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翔宇
书记员赵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