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9民初2142号之一
原告:贵州九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印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四川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奇东,四川卓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多维联合建筑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阳环岛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保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北京开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莹,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九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多维联合建筑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贵州九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九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贵州九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绪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韩 旭
书 记 员 李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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