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松滋市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民终3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滋市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明主路(鑫泰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741798793X。
法定代表人:高常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桥,松滋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55年11月9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江口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生于1974年10月8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上诉人松滋市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8)鄂0381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审理名为合议制实为独任制,且宏森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了异议后鉴定人并未出庭接受质询,故一审审判程序违法,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8)鄂0381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松滋市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1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昆
审判员***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