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

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与青海都兰灵德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4民初23号
原告: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秋谷横里河89号。
法定代表人:成志军,经理。
被告:青海都兰灵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都兰县香日德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都兰灵德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钱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