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诉前调确151号
申请人:**,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大街大街小区14号楼1**40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72********。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博山亚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秋谷横里河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7842016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申请人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3年5月17***区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欠申请人**集资款100000元、股息15484.92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50元,共计115734.92元,该款申请人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支付申请人**30000元,余款85734.92元,申请人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自2023年6月起,于每月28日前支付申请人**1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
二、如申请人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不按上述协议履行,则申请人**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全额执行;
三、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申请人就本次民间借贷纠纷就此做一次性终结处理,今后双方互不追究。
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510元,由申请人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负担51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区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