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

**、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执保306号 申请人:**,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城西街道办事处**小区6号楼二单元301室。居民身份号码:3703041978********。 被申请人: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秋谷横里河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7842016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博劳人仲案字【2022】第7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淄博博山金泰道路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705.8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抵押、质押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巍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