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执保387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秋谷横里河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784201616。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304诉前调书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案号(2023)鲁0304执保30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5009.76元(本金24531.76元,执行费271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巍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