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房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房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财保8号
申请人:天津市津房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35-37号新华大厦附楼6层。
法定代表人:宁晓龙,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北辛庄立交桥南。
法定代表人:杨二军,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6月2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6778.23元。天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6778.2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盛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