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2执115号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房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绪海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36.6108万元。经本院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等措施,除已发还申请执行人1068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振
审判员 王岩强
审判员 刘志峰
书记员 万富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