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房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房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津房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财保31号
申请人:天津市津房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新华大厦附楼**。
法定代表人:宁晓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天津天子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666140341F),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世嘉大厦**404-02iv>
法定代表人:李小焕,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津房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8231.64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天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邮寄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8231.64元。
二、期限一年(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21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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