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保1189号
申请人:天津市津房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晓龙。
被申请人: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强。
申请人天津市津房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4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373.2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何中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