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房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房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财保21号
申请人:天津市津房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
法定代表人:宁晓龙,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杨北公路**iv>
法定代表人:张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373.25元。天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373.2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学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