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房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房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津房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财保22号
申请人:天津市津房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新华大厦A-702。
法定代表人:宁晓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天津天子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欧克斯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iv>
法定代表人:刘金霞,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津房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欧克斯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9,509.83元。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仲裁财产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2020年11月2日,本院收到天津仲裁委寄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2020年12月14日,本院收到申请人缴纳的保全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以499509.83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欧克斯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天津银行东海分行,账号为×××91;开户行为天津银行西青支行,账号为2046********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18元,由申请人天津市津房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晓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孙钦磊
书记员李可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