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房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房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乐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5财保19号
申请人天津市津房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乐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98451.91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12月3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乐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98451.91元。 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512元,由天津市津房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克军
书记员  李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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