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新疆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2执保85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保全人:新疆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新疆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康乾街C段**。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新疆泰古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产业园阜**金象赛瑞东侧厂前路北侧乌准铁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郭帅,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新疆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泰古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新疆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泰古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价值6709561.45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新疆泰古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价值6709561.45元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摆华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米 燕

书 记 员 尹 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