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0205民初80号
原告伊犁劳丰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伊犁劳丰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犁劳丰劳务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犁劳丰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9元,退还原告伊犁劳丰劳务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于诗扬
书 记 员 王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