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阜康市上户沟哈萨克民族乡人民政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02执93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康市上户沟哈萨克民族乡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2民初222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77,858元。2020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2执9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光辉 审判员  摆华英 审判员  张 静
书记员  张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