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205民初172号
原告:奎屯融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路以南、纵一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C段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奎屯融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奎屯融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奎屯融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奎屯融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奎屯融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奎屯融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曹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