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20908号
原告:北京通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甘棠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佟玉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港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晨,北京港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福村1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
被告:北京市房山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康泽路3号院11号楼6层1单元602。
法定代表人:欧新刚。
原告北京通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通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通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桓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冯瑞卿
书 记 员 陈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