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桂0323民初582号
原告桂林铁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市置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元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铁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铁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元璋
书记员 陈荣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