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置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全州县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桂林市置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4民初1912号 原告:全州县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全州县城南工业区(地号16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310288425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市置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18号内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6155925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全州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庙头镇***委大碧头村旅游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MA5PC6844Y。 法定代表人:***。 被告:桂林市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42084469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全州县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市置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州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7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州县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桂林市置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州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所享有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州县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收案件受理费24829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案件受理费658元,由原告全州县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应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4171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