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05民初3345号之二
申请人:***,男,198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委托代理人:胡**,广西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申请人:桂林市置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内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6155925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桂林市置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作出(2020)桂0305民初33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名下价值45311元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本院解除前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桂林市置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816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其本人开设在桂林银行62×××88账户内存款14953元的查封。
具体解除保全措施由本院诉讼保全实施机构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 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