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置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桂林市置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05民初3345号 原告:***,男,198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委托代理人:胡**,广西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桂林市置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内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6155925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桂林市置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两被告名下价值45311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两被告***、桂林市置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311元的财产; 二、冻结原告***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其本人开设在桂林银行62×××88账户内存款14953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壹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叁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由本院诉讼保全实施机构执行(具体的保全措施由该机构实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秦 斌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