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305民初3607号
原告:桂林市置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内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615592503。
法定代表人:宾恩仕,执行董事。
被告:桂林彤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柘木镇奇峰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34028948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桂林市置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彤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于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则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其住所地为桂林市雁山区,故本案不应由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于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可向供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供方即被告住所地为桂林市雁山区,此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被告称本案应由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应移送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廖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