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502民初6418号
原告:陕西西北林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老城街。
法定代表人:杜秦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党文文,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老城街,居民。
原告陕西西北林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党文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陕西西北林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西北林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西北林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陕西西北林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邓卫民
审判员 夏瑞洁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