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宋世新与辽宁大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782民初2675号******
原告:宋世新,男,1965年1月22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齐放,系盘锦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大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镇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原告宋世新与被告辽宁大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了合同期限、劳动岗位、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及特种保护、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和终止、合同签订和争议处理等条款。原告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辽宁大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可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2016年6月10日,原告在工作时间受伤,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现原告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应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纠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世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3元,退还原告宋世新。******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