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403执1309号
申请执行人:***超硕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珠江大道**长九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赣榆区青口镇大朱州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某,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
本院依据(2020)辽1403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超硕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469.00元,申请执行人***超硕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前给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33600.00元,尚欠工程质保金11050.00元也于2021年2月4日前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超硕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1403执130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王洪福
审判员 韩 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