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超硕地坪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超硕地坪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拓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403执1309号

申请执行人:***超硕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珠江大道**长九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赣榆区青口镇大朱州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某,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

本院依据(2020)辽1403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超硕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469.00元,申请执行人***超硕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前给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33600.00元,尚欠工程质保金11050.00元也于2021年2月4日前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超硕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1403执130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王洪福

审判员 韩 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