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602民初1026号
原告***超硕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市高新区祁连街**润都盛和广场**803。
法定代表人赵万丽,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西元兴工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富甲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田,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超硕地坪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元兴工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鲍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