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1537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2月24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男,汉族,1988年6月24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男,汉族,1959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梅,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3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石家庄超硕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珠江大道88号长久中心C区B座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665279552X。
法定代表人:赵万丽。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超硕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计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鞠 蕊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范家宏
书 记 员 王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