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超硕地坪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1537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2月24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男,汉族,1988年6月24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男,汉族,1959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梅,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3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石家庄超硕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珠江大道88号长久中心C区B座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665279552X。

法定代表人:赵万丽。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超硕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计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鞠 蕊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范家宏

书 记 员  王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