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2378号
原告:***超硕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高新区槐安东路312号长九中心C区B座八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友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星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11层1106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超硕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星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超硕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超硕地坪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超硕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孟 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